某企业未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被处罚2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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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今天分享2022年1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案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因未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被处罚20多万元。
企业可自查自纠,避免被处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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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1700字,阅读时间6分钟。
某企业未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被处罚20多万元
一、案情简介
近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排查中发现,古田县某新材企业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建设事故应急池,未配备危险物资泄漏应急处置设备。
该企业属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属于应当依法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的企业;经核实,该企业的行为涉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宁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建设事故应急池并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依法对该企业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20.125万元罚款。
二、案件启示
本案中,古田县某新材企业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采取相应的应急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应急处变和防范能力不足,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
企业正常生产运营过程中,突发事故时有发生,导致经济损失和环境危害。为了规范企业内部的环境风险,增强企业对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带来的环境危害和社会影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及时修订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还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培训、宣传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
三、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十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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